2023-05-11 14:52:43来源:励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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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五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4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知识点】《巴黎公约》
【解析】
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依《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而失效。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本题中,张某于2011年4月15日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即2011年4月15日。2011年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还处于优先权期限内,故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A项正确。
B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性保护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选项B错误。
C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独立性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本题中,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因为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C项错误。
D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因此,甲国可以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D项错误。
4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解析】
A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A项错误。
B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四种服务贸易方式。跨境供应是指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商业存在是指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B项错误。
C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故D项正确。
4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希赛网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希赛网组的申请及希赛网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故A项正确。
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希赛网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希赛网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故B项正确。
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执行机制。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申诉方不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故C项错误。
D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执行机制。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D项正确。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答案】D
【知识点】保障措施
【解析】
A项考查保障措施中损害的认定。《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
B项考查保障措施中数量增加的认定。《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
C项考查保障措施中的临时关税。《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
D项考查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可见,在终裁决定作出前,就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
45、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知识点】法律职业道德
【解析】
A项正确。法律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且相比于其他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此,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项错误。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关系。B项关于“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的表述错误。
C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其具有明显的内在强制性,而不具有普遍强制性。因此,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故D项正确。
16、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知识点】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解析】
A项错误。《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担任副院长的省高院和其子担任院长的县法院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故无需适用任职回避规定。故A项错误。
B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楼法官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其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故B项错误。
C项正确。《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白法官所整理的办案体会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应当给予奖励。故C项正确。
D项错误。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陈法官“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严重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且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依据上述法条“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故D项错误。
47、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
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
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
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
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
【答案】D
【知识点】检察官职业道德
【解析】
A项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章章名为“忠诚”。该章之下第10条规定:“维护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A项体现忠诚要求,故不选。
B项错误。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是检察官独立履职的表现,体现了“公正”的要求,故不选。
C项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章章名为“公正”。该章之下第18条规定:“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C项体现公正要求,故不选。
D项正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五章章名为“文明”。该章之下第44条规定:“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故D项表述体现了“文明”的要求。
48、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答案】C
【知识点】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
【解析】
A项错误。律师同时为委托人的亲友,信任关系更好建立,自然可以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故A项不选。
B项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该款第1项规定,在委托人知悉且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可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B项不选。
C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C项应选。
D项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D项中的委托关系已停止两年,不属于该款第5项“一年内”的规定,故D项不选。
49、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
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
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
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答案】B
【知识点】法律职业人员准入制度
【解析】
A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且任期5年,故不存在“临时聘请的人民陪审员”,A项错误。
B项正确。《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五)身体健康。”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盘叔符合上述第4条条件,且不存在第5条、第6条情形,故可担任人民监督员。此外,上述《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可知,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选任,故B项正确。
C项错误。虽然《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并未完全禁止普通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故律师小李无权禁止盘叔代理案件,C项错误。
D项错误。《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盘叔不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故D项错误。
50、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答案】C
【知识点】法律援助
【解析】
A项成立。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说法成立,不应选。
B项成立。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成立,不应选。
C项不成立。《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可知,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不成立,应选。
D项成立。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成立,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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