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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法考真题库

2023-04-26 15:26:34来源:励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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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九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81、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周某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两审,终审法院为乙市中级法院。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也是公民的,则A项的说法错误;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A项的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换言之,抗诉,必然能启动再审程序。故B项的说法错误。[需注意的是,本题若是2015年以后的司考试题,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2015年2月4日生效的《适用解释》第4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可见,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对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符本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抗诉,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抗诉,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程序也就无从启动。由此,检察院的抗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82、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

【解析】

A、B两项考查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和审理程序。再审程序中的原审法院,是指作出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再审时其原审法院不是县法院,而是市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该省高院可以决定由本院再审,即提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即指令再审。又,该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无论是省高院提审还是市中级法院受指令再审,均应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考查再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C项正确。

D项考查对再审裁判可否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据此,如果本案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则韩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故D项正确。

83、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

【解析】

A、B两项考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就级别管辖而言,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以上法院无管辖权;就地域管辖而言,只能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他地方的法院无管辖权。本题中,调解组织所在地在丁区。故A、B两项均错。

C项考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组织。这类案件属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须遵循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可开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不必开庭审理。再者,一名审判员也无法组成合议庭。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要取得执行力,就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转化,取得法院制发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故D项错误。

84、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

【解析】

A项考查督促程序能否适用调解。《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据此,A项错误。

B、C、D三项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据此,B、D两项正确,C项错误。

85、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

A项考查质证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质证的主体限于当事人。故A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知识点】代物清偿

【解析】

A项、D项考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代为清偿,是指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由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履行行为。故A项错误。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显然属于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故A项正确,D项错误。

B项考查无权处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物清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之前,其仍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如前所述,甲公司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属于有权处分,因此,银行是因继受取得而享有抵押权。甲公司不构成无权处分,自无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故C项错误。

87、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知识点】债务承担

【解析】

A项、B项考查保证责任。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丁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从原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不在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88、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知识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解析】

A项、B项考查保证期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推定为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债权人丁并未向保证人张某主张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计算。故C项错误,D项错误。

89、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知识点】股东出资责任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的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A项、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90、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知识点】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

A项考查代物清偿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因并未发生实际履行,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金钱债务仍然存在。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仅能约束甲、乙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约束第三人。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代位权行使条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仅发函给甲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并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公司行使代位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仅能在乙公司所附债务额限度内进行,即不得超过2000万元。但并不是说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的诉讼。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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